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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应尽快取消

2009-01-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收容教育”诞生于1991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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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年“孙志刚事件”后,“收容遣送”告别了历史舞台。“收容教育”跟“收容遣送”一样,早已失去法律依据,理应随着收容遣送一起寿终,怎么还能活着呢?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这明显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两部收容教育的规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理应失效。

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说明,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仅限于罚款与拘留,并不包括“收容教育”,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再行对卖淫、嫖娼人员加重处罚。而且,“收容教育”违背行政法“一事不两罚”原则,是两重处罚。

而且,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不需要司法审查,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因此,它对公民权利造成了巨大威胁。我们期待,收容教育也尽快寿终正寝!

(《东方早报》1.9 杨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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