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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购买昂贵商品需理性

2009-02-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许先生与王女士在恋爱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轿车,其中房屋是以许先生与王女士二人共同名义购买的,汽车是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的。双方共同支付房屋和车辆的银行贷款。

后来,许先生、王女士二人由于感情问题而分手,双方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签署了两份协议,就车辆和房屋的归属及相应补偿问

题约定:商品房的产权份额许先生、王女士各占50%;现许先生自愿将其所占有商品房产权全部份额及相关债务转让给王女士,王女士对此支付10万元作为给许先生的补偿;王女士将其名下的轿车转让给许先生,自2006年10月2日以后,此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许先生承担。

协议签订后,许先生未支付车辆的贷款及其实际使用车辆发生的费用,就此,王女士将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支付银行贷款及其实际使用车辆时发生的交通违法罚款。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许先生给付王女士轿车的银行贷款1.8万余元,并给付交通违法罚款600元。

近来,法院审理男女因恋爱失败导致的经济纠纷案件有增多趋势。法官建议,男女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昂贵商品需要理性。

(《北京日报》2.5 刘伟 王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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