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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姨”还是“妈”

2009-0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很多年以前,9岁的鲁女士离开了家乡的母亲,与城里的小阿姨住在一处。小阿姨结婚后,鲁女士作为外甥女,把户口也迁进了小阿姨家。小阿姨夫妇一直没有生育。鲁女士以后结婚成家,也始终没有生育。再以后,小姨父去世了,鲁的丈夫去世了,而她们姨甥俩也先后步入了老年。这时,小阿姨与鲁女士竟然打起了一场官司。起因很简
单,小阿姨认为鲁女士早就是她的养女了,而鲁女士却不承认养女关系。

小阿姨说:是我用自己的钱和精力把你养大成人,你妈再也没管过你,连你的嫁妆都是我给办的。你只是在结婚时把你妈接来住了几天,以后她病了,你回家乡照顾过她一阵。除此而外,你们再也没有其他联系了。小阿姨还拿出几份知情人写的书面证明,说鲁女士工作几十年从来没有享受过探亲假回乡探母;小姨父去世时鲁女士夫妇送的花篮署名女儿、女婿等。而鲁女士的代理人也拿出几份知情人的证明,说鲁女士“阿姨”、“姨父”的称呼始终未改,户口簿上以及各种登记表上写着的都是姨甥关系。

审理此案的袁月全法官说:小阿姨对鲁女士尽了全部抚育之责,鲁女士也始终把小阿姨当作家庭主要成员,并且小阿姨在丈夫去世后没有申请享受孤老的待遇。可见在她俩的共同生活中,已经具备了收养关系的实质内容。而自从鲁女士与小阿姨共同生活开始,她的生母从未承担任何抚育义务,显然她与生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实际消除。至于她始终“阿姨”不改口,只是一种习惯称呼而已,并不能改变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她俩的事实收养关系依法应当确认。

(《新民晚报》2.15 潘巳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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