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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人肉搜索”怎么办

2009-03-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女士打算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产卖掉,通过中介联系到了买主钱小姐。钱小姐对房子很满意,当即交给赵女士两万元定金,并打算分期付款购买此房。可是钱小姐贷款的银行怀疑钱小姐有信用问题,不同意贷款。

无奈,钱小姐只能放弃购买赵女士的两居室,并请求赵女士将2万元定金退还。两个月后,赵女士从外地出差回

京,才将2万元定金退还给钱小姐,而钱小姐认为赵女士故意拖延时间,不愿意退钱给自己,两人不欢而散。

几天后,赵女士上网竟发现某网站的论坛上,自己成了“人肉搜索”的对象,大致内容是说赵女士借卖房子的名义骗人钱财,后面还有赵女士的身份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赵女士看后十分震惊。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钱小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赵女士的名誉权,应当及时停止侵害,恢复赵女士的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赵女士可以要求钱小姐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另外,赵女士应当及时保存网页截图,留下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经济参考报》2.27 李桂尧 李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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