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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泡汤中介能否索酬

2009-03-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先生想买房,中介公司为他提供了一套位于上海闸北区的房源,并带他去现场看了房屋。不久,张先生和卖家、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购房确认书。随后,张先生向卖家支付了1万元购房意向金。此后,张先生的岳母就房价及税款、房屋过户手续等问题继续与卖家讨价还价,卖家最后不愿意卖给他了。

中介公司认为,购房确认

书签订后,买卖双方没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张先生造成的,致使公司无法收取房屋中介费用。所以,张先生应当向公司支付劳务报酬。请问,房屋买卖泡汤,中介能否索要报酬?

【律师解答】:

房屋中介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房屋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虽然提供了居间活动,但最终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因此,中介公司无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报酬。不过,为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客观上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并支出了必要费用,如带张先生看房等。这些费用,中介公司可依法要求张先生偿付。

(《解放日报》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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