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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办法要不要改一改

2009-03-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双规”指的是“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每逢报道哪儿又抓出一个或一窝贪污犯来,都是先从有关人员被“双规”开始。这“双规”成了纪检部门的一个新式武器,至少也是一个反腐取胜的入口。

由于这种“双规”绝大部分都是悄然进行的,一般人的感觉就是“进去了”,仿佛等同于进入了法律程序,由检察机关

发出了逮捕令似的。谁去管它跟历史上的“隔离反省”有哪些异同。

然而,一般党政机关单位(或特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限制人身自由么?

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不是任何人、任何社会团体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而无权超越宪法和法律吗?由党的纪委执行“双规”的范围,据说在某些地方已经由党内扩大到党外,由“干部”扩大到“群众”,成为“法外之法”;但即使只限于党员干部,实施这种拘禁式管理,不也是于法无据吗?

有的朋友说:“双规”还是行之有效的,你这提法是要给反腐败设置障碍呀!问题提得够严重。然而,还有什么能比执纪执法过程中越出宪法和法律的措施更严重吗?

(《炎黄春秋》2009年第3期 邵燕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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