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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不必迷信“另立新法”

2009-03-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媒体调查显示,面对腐败行为,仅有40.1%的受调查者认为自己有举报义务,其中,公众最担心的是引来报复。据专家介绍,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因此举报人保护制度亟待建立,比如说尽快出台《证人保护法》。

这样的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事实上经不起推敲。在保护举报人、证人上,《刑事

诉讼法》和《刑法》早有诸多规定。“另立新法”就能起到作用吗?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最终还要靠人来实施。之所以举报人、证人屡屡受到打击报复,或许并不完全在于我们的法律存在“空白地带”,而是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法律再粗线条,再缺乏可操作性,也不可能产生“被举报人拿着举报人的举报信质问甚至打击举报人”的法律实施结果。起码的底线都守不住,立法再多又有何用?

(《燕赵都市报》3.18 志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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