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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应负刑责

2009-03-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2月6日正是除夕夜,在上海打工的张君与妻儿家人一同吃年夜饭。张君喝了一桶5升装的黄酒和一点其它酒。饭毕,罪醺醺的张君无缘无故地与路过的几个青年发生了肢体冲突。张君亮出一柄匕首,一名李姓男子左大腿被捅,当即因为失血而昏迷,不久身亡。就连上前劝架的张君堂弟张洋也在混乱中被张君的匕首刺成轻微伤。

事发后张君逃离了现场。但是他又想到堂弟张洋尚在现场,恐怕张洋会遭到对方的报复,感觉不妥,于是又重返现场,并在路边伸手拦警车。当警察对其盘问时,发现其满身酒气,神智不清,遂将其带回醒酒。当晚,张君酒醒,在民警第一次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有人认为,醉酒后失去理智导致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醉酒人并非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可能减弱认识和控制能力。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9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考虑张君自首,到案后有认罪悔罪态度,其家属帮助其进行了一定经济赔偿等情况,对张君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上海法治报》3.18 周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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