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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该“向全市人民道歉”

2009-03-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吉林省松原市男子龙大海,因为上小学的儿子经过绿化带时手套被护栏划破,心怀不满,持铁钳等工具破坏了35米长的绿化带护栏,以涉嫌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被行政拘留。松原市市委书记蓝军专门作出批示,要求龙大海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3月18日晚,松原电视台播放了龙大海公开道歉的画面。

龙大海的行为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明显违反了公共道德,他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算是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如果对龙大海的处罚到此为止,整个事件应该说并无不正常之处。然而,由于松原市委书记蓝军作了批示,公安部门、园林部门继续向当事人施加压力,龙大海被迫通过松原电视台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表示“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没有给孩子当一个好的榜样……”

事件由此发生了巨大变化――龙大海除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接受了法律的处罚,还受到了正常的法律处罚之外再公开处以“羞辱罚”。这是典型的法外施罚,与依法治国原则和现代文明理念都是格格不入的。

让普通市民为自己的过错在大众媒体上公开道歉,实际上是在拿对官员的标准来要求普通百姓,这从根本上混淆了官员和普通百姓在权力与责任、权利和义务上的区别,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实在令人难以理喻。

是谁给了官员施行“羞辱罚”的权力?到底谁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向全市人民道歉?值得每个人深思。

(《北京青年报》3.20 潘洪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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