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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分手,要不要通过法院

2009-03-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和她共同生活5年,没有办结婚证,但我们有一个孩子。前不久,我发现她与别的男人在一起。我想知道,我们如果分手,要不要通过法院解除关系?我能否得到赔偿?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你们是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就不构成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单独起诉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也得不到赔偿。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大河报》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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