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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热衷“收藏”劳动合同

2009-03-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目前,一些企业老板热衷于“收藏”劳动合同,除了自己的一份,还把员工的那一份也“藏”为己有。这样,既能应付主管机关检查,又能规避法律责任。

2008年1月1日,北京某美容美发连锁店的周开荣、张玲艳、钟运临与店里签订了劳动合同,可到2008年9月1日,三位女工仍没拿到自己的合同。于是,三人决定到北京市西城

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老板很快得知消息,指令店内一名电话接线员:“若劳动监察部门来询问,就说2008年1月1日签订合同的当天,你们已每人拿到了自己的那一份。”

9月2日,老板到劳动监察部门辩称,小周、小张和小钟三人“无理取闹”,甚至还要求执法人员向其他员工核实。本想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维权的行动,因同事的伪证而失败。

2008年9月4日,三人再次来到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弄清真相。9月12日,劳动监察部门到该美容美发“中心”调查。老板眼见自己精心策划的假戏就要演砸了,一冲动,把供顾客选择美容师的“点将台”上张贴的小周等三人的照片撕毁,此事惊动了警方……

2009年3月14日,此案开庭审理,在劳动仲裁机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周开荣、张玲艳、钟运临经济补偿金7000元、6000元、3500元,双方协商于2008年11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

(《工人日报》3.25 丁国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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