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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劫匪案”终审应成判例

2009-04-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7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其中1人死亡。日前,佛山中院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佛山中院的终审宣判,使此案尘埃落定。在笔者看来,佛山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合理的。

首先,法院

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认识到,一次成功的抢劫,过程包括:招集、物色、踩点、计划、准备、守候、行动、逃跑、躲藏、分赃、解散。显然,逃跑是进行中的抢劫的组成部分。在这过程中,受害人采取行动捍卫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存在过当行为。

其次,判决符合大多数民众的愿望。像这样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面对这样的恶性案件,谁不希望行凶作恶之人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应尊重“善良风俗”。

此案应成为推动全国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通例。

(《新民晚报》3.27 梁德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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