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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员工上保险自赔损失

2009-04-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某经介绍来到北京一家家具制作有限公司打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办理任何劳动手续。

2008年3月10日晚,李某左手的五根手指不慎被冲床压断。因为该公司未给李某办理劳动保险手续,所以在事故发生当晚公司决定,以另外一名入劳动保险员工的名义为其看病,以至于李某的病例以及诊断证明都是别人的名字,公司承诺以

后要为他负责到底。

然而,事后公司翻脸不认账,不但不再为他支付任何费用,也不承认和他有劳动雇佣关系。万般无奈之下,李某走进了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李某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安排了律师帮助其维权。2008年9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该家具公司以李某冒名病例作为证据,辩称与原告无雇佣劳动关系。

法庭开庭时,律师提供了一系列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虽然李某与家具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家具公司应当对李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了相关证据,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某17万余元。

(《法制晚报》4.6 杨京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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