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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强制收治程序存在缺陷

2009-04-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全国各地都有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报道:上海的陈立案、广州的何锦荣案、西安的纪术茂案、南京的吴翔案……他们被送进精神病院,仅仅是因为与家人或单位领导有矛盾。这是由于现有精神病强制收治的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的。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的明确规定,民政、卫生、公安、部

队、共青团、残联等多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精神病院。因为多头领导,精神病院的管理也非常混乱,即使是未经法律程序的收治,各地医院也没有明确而统一的程序,全由精神病医生个人来把握,如果精神病医生水平不够、把握不准,或者不负责地违背个人意愿将人强制收治,那我们每个人都面临被强制收治的威胁。

从当前的情况看,只要家人或单位愿意出钱,精神病院都会收治,根本不在乎送进来的是不是精神病人。把公民的自由交给精神病医生来决定,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与法治精神明显背道而驰。

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即使对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收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某个部门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安置之后,必须无延迟地向法庭提交申请,这个部门必须解释,为什么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强制安置须在安置后的第一天结束之前由法庭作出决定。在这个期限之后,没有法庭的决定,医院必须让当事人出院。

  (《南方周末》4.16 黄凯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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