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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子怎么办

2009-04-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9年,青岛开发区开始建设第一批商业化住宅小区,由于当时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地便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大胆尝试,设定了20年的使用期限。

今年3月,开发区阿里山小区的部分业主忽然发现,自己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在向国土部门咨询如何续期、如何收费等问题没有得到确切

回答之后,他们向当地媒体反映了此事,随后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不过购房者似乎并未把这事放在心上。今年6月即将到期的东小区里,有一套一楼双南向全明结构的房子,80多平方米报价竟然高达52万元,全然没有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而甩卖的迹象。“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小区的特殊位置,有不少人买房都是为了孩子能够去重点小学读书。”东小区5号楼的居民徐志远说。开发区最好的黄浦江路小学和香江路小学都在小区旁边,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就在对面。

唯一让购买者担心的就是未来的续期费用。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年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如果按报纸上说的,土地使用权的定价按照一年前的地价评估,大概是每平方米土地1000元,折算到房屋上大概是建筑面积的60%,即100平方米的住房需要6万元续期费用,那我肯定不干。”徐志远说。

在由几十位专家合作完成的《国家住房建设制度(2010~2050)建议稿》中,专家建议“城乡居民应享有永久不可转让的住宅土地使用权”。

对此,中国经济名家讲坛副理事长李开发表示,已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官员进行了交流,但还没有得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的回应。李开发是国家住房建设制度建议稿课题组的牵头人。

有律师认为,对于阿里山小区这种特殊案例,既然是当年的改革尝试,就应该承认历史遗留问题,给有关业主无偿延期至70年,与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衔接。“这样对于那个特殊时期的业主而言才是公平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也认为,房子存在多久,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就应该多久。由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该不该收费等问题比较复杂,《物权法》草案讨论时就暂时采取了回避态度,但预计10年后,会有大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政府应当在10年内通过制定《物权法》实施细则来明示。

  (《?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17期 陈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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