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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药物都应“可承担”

2009-04-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4月19日《新京报》报道:在2009年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社会责任论坛上,中国药学会药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瑞霖介绍,基本药物制度中,对基本药物的概念,将增加并强调“社会与公民可承担”这一原则性表述。

据解释,“可承担原则”意味着“并非一味选择便宜药”。但是,公民之中,穷人也有,富人也有,用什么标准

认定“可承担”?

目前的医疗服务中,一个突出的矛盾是,对一些疾病有特效的药物往往是高价药,而这种高价药又不在医保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换言之,患者“不能承担”的药物可以药到病除,而“可承担”的药物的疗效却不尽人意。当医生说,你这个病不用高价自费药就没法治好,患者还能考虑自己能否“承担”的问题吗?

很多普及药物的出厂价很便宜,为什么到了医院却贵得离谱?相关部门是不是该采取某种措施,让其价格降低到贫困患者可以承担的水平呢?并且,对于那些有特殊疗效的高价药,应该纳入到医保目录范围。

(《检察日报》4.20 但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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