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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拒收邮件,违法

2009-04-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7月9日,上海浦东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镇政府寄发了一封特快专递信件,信封上注明了单位名称是南汇区某镇人民政府。次日上午,快件邮递员及时将这封邮件投送到该镇政府收发室,但工作人员以该信件未写明具体收件人姓名为由拒收并要求邮递员退回。化工公司收到退回的邮件后,去函
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对于拒收邮件的行为予以回应。几个月过去了,该镇政府置之不理。

同年12月24日,化工公司向上海南汇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拒收信件行为违法,并赔偿其邮资费10元及精神损失费10元。2009年2月17日,南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方邮寄的特快专递信件,注明收件单位为某镇人民政府,它已经具备了邮件需填写收件人的必要要件,镇政府以邮件无具体人名为由予以拒收,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9年2月27日,上海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南汇区某镇政府拒收信件行为违法;赔偿精细化工公司邮资费10元。

(《工人日报》4.20 富心振 傅佩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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