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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为“受教育权”提供救济

2009-05-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备受舆论关注的“罗彩霞案”,已在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正式立案。据报道,罗彩霞在起诉书中列明了7名被告,除了她的高中同学王佳俊及其父母外,还有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罗彩霞向7名被告提出的连带赔偿金额是13.52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此外,罗彩霞还起诉要求被
告王佳俊停止侵害她的姓名权、受教育权。

从罗彩霞的起诉理由上看,受教育权被侵犯与姓名权被侵犯赫然并列。相信大多数公众对此事件均有同样的观感,罗彩霞既被侵犯了姓名权,又被侵犯了受教育权。然而在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上,姓名权好找,受教育权难觅。

“姓名权”见诸《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而对于“受教育权”而言,通常法律界认为这是一项宪法权利。于民事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到对“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进而,也找不到受教育权被侵犯时,受害人可兹寻求救济的具体管道及赔偿方式。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在公民权利受损面前,实则没有退路。法院更不能面对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时,一脚将公民的司法救济踢到司法的领地之外。以诸多“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为例,侵权人因此给被害人带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极为严重的。在法理上,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遵循的是“非法定主义”原则,即并不是只有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权利法院才予以保护,而是要求“有损害就有赔偿”,“法院不得借口某项权利法律无规定而拒绝受理”。

(《北京青年报》5.18 王刚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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