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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与市民待遇不能各自为政

2009-05-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继上海推行“持居住证满七年加中级职称可转为上海市民”等新政之后,广州也将推出广州外来人口持居住证“五年入学”、“七年入户”新政。

我国1958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

报注销。显然,该《条例》已不符合现实。

广州规定,持有暂住证五年以上的人,其子女可在当地享受平等义务教育。上海市规定,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等待遇。由于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在这些问题上各自为政。至于暂住证何时可转正,满足什么条件可转正,各地门槛也高低不一。上海与广州的期限都是七年。

笔者认为,一刀切式的规定似乎不尽合理,关键还是要看一个人要享受市民待遇是否符合他成为当地市民的实质条件,即这个人对该城市的实际贡献是否达到了本市市民对本市的平均贡献水平。这个门槛不要定得过高,大至与加入外国国籍近似。

暂住证、居住证的转正制度之所以引起社会热议,原因就在于社会平等意识在彰显和放大。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将居住证制度的改革纳入人大立法计划。

(《检查日报》5.21 吴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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