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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看孩子短信惹争议

2009-06-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24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此规定引起了社会的
广泛争议。

有家长认为,此规定等于阻断了家长深入了解孩子情况的渠道,如果其他地方的省级人大也仿效此种立法,会使本来就难管的孩子“更没法儿管了”。

一些中小学生们听到这个消息则很兴奋,北京小学生玲玲听说这条草案规定后,立即对身旁的妈妈说:“听见没有,以后不许看我的日记和短信。否则,就是违法!”

北京市法律援助专家郭兴昌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得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此法律已经对此限定了一个合理合法的范围。尊重孩子的自尊心,主要是与他们有关的事情,要多听听他们的想法和心愿。地方法规不能让监护人难堪。在孩子和监护人之间砌一道法规性质的“玻璃墙”,恐怕会适得其反。地方法规不能超越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湖北省在这件事情上的法规草案值得商榷。

(《工人日报》5.30 丁国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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