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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产假”需要法律保障

2009-06-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就男性生育护理假的可行性召开理论研讨会。该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2.1%的受访者认为“休产假也是男性权利”,88.8%的人表示“照顾产妇和新生儿是男性的责任”。但是,调查也展现了另一个社会现象:许多用人单位认为“生孩子是女人的事”,只有19%的人休过男性生育护理假,早已悄悄实行
多年的男性“产假”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随即,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政策或法规中规定了男性护理假。在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中,男性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产假”,但在更多民营企业中,男性护理假形同虚设。

作为制度规定,男性护理假成为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但不具备法定性,不是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因此,是否执行男性护理假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志。“工作再小都是大事,个人再大都是小事。”专家分析认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优先的组织文化,要求员工以工作为中心,个人和家庭的事务应该服从工作,因此当男性参与生育护理有可能与工作产生冲突时,往往被组织文化否定。

专家们表示,当妇女在社会劳动领域分担了与男性同样的工作后,生育是两性共同责任的观点也为大多数男性自觉接受,男性参与生育事务是大势所趋。据统计,目前有36个国家在生育保险中建立了育儿“父母假”。有的国家允许父母在孩子8岁之内分段使用假期。比如:瑞典有16个月的父母假,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其中的13个月可以得到90%的收入。有些国家为了保证父亲休“产假”,出台了强制规定。“父母假”的建立,标志着由传统的指向母亲育儿扩展到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生育孩子的责任与权利。

为此,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建议,在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设立男性带薪护理假,将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和义务给予法律保障。

(《工人日报》6.21 郑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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