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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销售“未审批”被解雇

2009-07-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女士是一家IT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需要外出销售,王女士经常工作在外,无法到公司进行考勤登记。突然有一天,王女士接到了单位的一纸通知:“因为员工手册中规定‘外出工作、办事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否则属于严重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王女士外出销售,却从来没有让单位领导

审批过,已经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自己外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由将她解雇。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对于何为“严重违纪”、“重大损害”,法律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现状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此案的关键是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外出需要进行审批。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上述情形有明确规定,并且已经向员工公示,就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系用人单位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具体表现,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辞退王女士。

(《北京晚报》6.24林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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