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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恶性醉驾,法律不能有盲点

2009-07-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30日,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最终造成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妇腹中胎儿几乎被挤出,死状惨烈。经化验,他血液内酒精含量达381毫克,而达80毫克即构成醉酒驾驶。目前,张某已经被刑拘。

肇事者对生命的严重藐视,点燃了舆论的怒火,虽然肇事者表示忏悔,并承诺积极

赔偿死者,但很多人认为赔偿不足以偿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恶,主张对张某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

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七年。而据报道,张某仅两年内就有80次违章记录,其中超速39起,这还只是他的一辆车子的记录。再加上,体内酒精数倍于醉酒标准,撞人以后拒不停车,直至被逼停。无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张某的行为与普通酒后肇事有着重大区别,交通肇事的罪名的确相对太轻。

但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即便像张某这么恶劣的醉酒肇事,也只是一种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还没有穷凶极恶到想剥夺他人的生命,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

这就形成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对这种恶劣的肇事行为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种民间的正义诉求,针对严重醉酒、事后逃逸等民愤极大的肇事者,应加大惩罚力度。

(《新京报》7.3 沈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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