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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刹车伤乘客,担责吗

2009-07-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一个月前,在载乘客李某回家时,一个正在马路边玩耍的小孩突然横穿公路,我当即紧急刹车,虽避免了车祸,但由于巨大的惯性,乘客李某的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受了轻伤,用去医疗费1000余元。小孩的父亲仅赔偿了200元,李某遂要我承担余款及误工、交通费用。请问,我有责任吗?

【律师解答】:

基于小孩突然横穿公路,为避免交通事故,你选择了紧急刹车,当属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上述法条仅仅是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而你对受伤的李某虽无侵权行为,但由于你们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就决定了你对李某还具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免责的事由并不包括紧急避险,即紧急避险不能阻却违约,不能作为免除你承担责任的理由,而事实上李某既无“自身健康原因”,也无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当然,你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小孩的父亲追偿你的损失。

(《检察日报》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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