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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看“上访”

2009-07-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在香港特区的立法会实习时,有一天法律部秘书兴冲冲地过来,说明天议员要接待一个“规模很大”的申诉,要我们去看看。

这起“规模很大”的“上访”,诉求其实并不复杂。源于政府要收购某大厦,而住户与市政局在物业面积认定上存有争议。

申诉代表先发言,接待申诉的三位议员也十分耐心负责,仔细核对

相关证据。这三位议员中两位是律师,另一位是前政府官员,对法律问题和政府运作都十分熟悉,提出的意见不时得到申诉团体的掌声。

最后由三位议员作总结发言。三位议员决定先与政府部门召开闭门会议,了解政府意见;然后组织申诉团体和政府部门对话,如果双方谈不拢,就进入第二轮协商,涉及的政策问题将在立法会的质询环节和法案辩论中向政府提出。对这个安排,申诉团体代表都表示满意,一阵掌声之后陆续散去。

其实,这只是香港一起非常普通的“上访”。市民要向议员申诉并不是难事,只需向申诉部预约。香港立法会共有60名议员,每周有6位议员在申诉部轮流当值。

香港市民有七百万,每周6名议员如何应付得过来?后来看到年报统计,却发现立法会2007至2008年度受理的申诉只有918宗。原来,已经有其他机构和处理机制分担了“上访”压力。比如私人纠纷、涉及提供法律意见或服务的个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独立机构处理的申诉事宜等,立法会都一概不受理。

之所以如此“铁石心肠”地将诸多申诉拒之门外,是因为申诉不是终局,更不是最佳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把其他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都推向申诉部门,将使得申诉部门不堪重负;反过来,如果申诉部门不加区分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将在客观上导致整个社会的争议解决、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机制出现权威流失。因此,顺畅运行的申诉机制必须建立在压力分担机制基础之上。

归根结底,申诉部门不应该也绝不能成为“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的机构。

(《法制日报》7.14 胡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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