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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加油卡章程涉嫌霸王条款

2009-08-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向上海市消保委投诉称,自己的加油卡明明已经挂失,却发现依然被盗用。为此她向中石化索要赔偿,但遭到拒绝。对方表示,按照公司章程,加油卡被盗后48小时内发生的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理。

中石化表示,设立这条规定是由于企业采用的是脱机交易系统,客户申请挂失后,当地的中石化公司只能在规定

的上传时间把数据上传给总部,然后再由总部传达至各分部,因此相应的数据流转需要的时间较长,目前规定是48小时。

消保委发现,中石化的加油卡章程内多项规定均有“霸王条款”嫌疑,有失公正。中石化加油卡需在挂失后48小时以后才具有保障功能,形同虚设。消保委认为,对于张女士的经济损失,中石化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应尽快修改《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中的不平等条款,依法履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上海法治报》8.3 管文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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