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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者”怒告旅游公司

2009-08-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异国凌晨 噩梦开始

2008年9月16日,周晴在欧洲铁路公司的中国官方销售网站上查询到,可以通过欧洲铁路华东地区总代理――上海欧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购买9月27日的从意大利威尼斯到匈牙利布达佩斯的“点对点城际客票”。

由于公务繁忙,周晴便委托上海铁路国际旅游

公司购买了一张这趟列车的单人票,价格为145欧元。拿到车票后,周晴带着申根签证,开始了自己的跨国之旅。

从威尼斯出发后不到10个小时,即9月28日凌晨3点半左右,睡梦中的周晴突然被包厢外激烈的敲门声惊醒。打开门,一位非常高大的克罗地亚警察出现在门外,表情严肃地要求周晴出示护照,还没等周晴反应过来,警察就拿走了她的护照。

不仅如此,警察还把同次列车上另外十几名中国乘客也带下了车并在站台上收走了他们的护照,开始做笔录。周晴发现,警察的笔录上写着“没有签证入境,违反克罗地亚有关法律属非法入境”等内容。

随后,警察告诉周晴,这里是克罗地亚,不是申根签证国,而周晴没有该国签证,因此必须被遣返。

周晴一头雾水:自己买的明明是从意大利到匈牙利的“点对点“城际客票,这两个国家都是申根协定国,自己也有申根签证,为什么会被带到克罗地亚成了“非法入境者”呢?

原来,列车途经非申根协定国的克罗地亚,售票方却没有事先告知,周晴的申根签证在该国不起作用,最终只能被遣返。

周晴被警方由克罗地亚遣返回申根协定国的斯洛文尼亚,然后再由奥地利,转到维也纳,最后才到达匈牙利。这样一来,周晴辗转了三趟列车,除了重复的交通花费外,到布达佩斯的时间比计划整整延迟了13个小时。

突然遭遇到这种事情令周晴很尴尬:穿着单薄的睡衣、拖鞋,接受异国警察的询问被视为非法入境者,在警察局羁押三个多小时后周晴被遣返……

旅游归来 怒上法庭

回到上海后,10月9日,周晴向中航服上海营业部职员姜丽讲述了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姜丽表示歉意,并同意退还票款,但拒绝其他赔偿要求。

随后,周晴将欧铁商务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其退还票款、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600余元。这张车票涉及到三家不同的公司,而究竟谁该承担主要责任,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周晴认为,在异国经营本地事务的欧铁商务,应当对服务产品做出完整的披露和说明。但在它的中国网站及其交付的车票上,对该趟列车无任何途经国家和路线的提示,也未提及签证事项。

周晴认为,她己经尽到力所能及的注意义务。周晴在订票时仅能得知该列车起点站为意大利威尼斯终点站为匈牙利布达佩斯,两个国家均已加入申根协定,她持有申根签证,因此无需另行申请签证。但欧铁商务所提供的实际运输路线却途经了非申根国家,对该特殊情况也没有告知令她的旅行受阻,延误行程,并对她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欧铁商务应当进行赔偿。

对此,欧铁商务感到很无辜,并向法院申请追加铁路国旅和中航服上海营业部为本案被告。

法院认为,在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为了维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即合同的附随义务。本案中,周晴旅行受阻,就是由于对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趟列车途经克罗地亚时,周晴缺少该国签证所致。

虽然周晴是委托铁路国旅买到该车票,但从周晴购票的过程来看,铁路国旅不是出票方,车票出票方为中航服上海营业部和欧铁商务。尽管周晴在购买车票时没有询问途经线路,但两家公司作为出售欧洲铁路车票的专业机构,在出售须经第三国到达目的地的列车车票时,应向周晴告知途经国家。由于他们没有履行告知附随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中航服上海营业部是车票的直接出售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6月,法院判决,由中航服退还票款、绕道交通费、取证费共计2222元;欧铁商务则支付绕道交通费、取证费810元并共同承担诉讼费。

了解签证种类 安全旅行有保障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由于欧洲国家众多,中国公民在国内购买欧洲铁路车票,往往是在欧洲做跨国旅行。由于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民对乘坐欧洲列车途经国家及欧洲各国的签证要求不大了解,很容易因签证缺失、错误而导致旅行受阻事件的发生。

多数情况国外旅游都是以团队签证为主,这类签证一般不牵涉到“非法入境”的问题,因为旅行社在办理签证的过程中,会事先安排旅游路线并妥当安排好旅客签证事宜。而对于一些想要去欧洲“自由行”的旅客,就要注意签证的问题。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大类,这两类之下分别又有具体的规定,旅客如果办理好了申根签证,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申根签证的种类和相应的滞留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9年8月下 李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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