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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眼中的“工伤”

2009-08-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受伤害职工可通过交强险、民事赔偿等途径得到补偿。

这一处删节影响有多大?请听听上海部分员工的看法。

不算工伤有

它的道理

某公司文员艾凯说:什么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开篇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

把“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以前的解释是,上下班途中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这一延伸,事情就复杂了,每年不知有多少官司要打。

什么叫“上下班途中”?从家到单位的路线有多种选择,出了事,单位问:为什么要走这条路不走那条路?如果某天上午没进单位,直接到客户单位办事,途中出了事,算工伤吗?

为什么“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工伤,而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助动车算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为什么被车撞了算工伤,乘轮船出意外就不算?曾经有人从崇明到市区上班,乘船时受了伤,想申请工伤,不行,觉得憋屈死了。

有人步行上下班,路上摔了一跤,不能算工伤,也愤愤不平。

既然说不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就不要去说它了。路上的事故交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管,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交给《工伤保险条例》管,大家都清爽。

“工伤”比“强险”有保障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陆燕萍说:如果“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职工的权益更没办法得到保障了。

我的大伯曾经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卧床长达3个月之久。公司开始不承认是工伤,不愿理赔。大伯咨询我,我告诉他,像他这样在上班途中摩托车和汽车相撞,算工伤。只要在工伤发生的1年内,自己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来,大伯得到了理赔。

发生了工伤事故,后续理赔的流程怎么走?

首先,要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自发生工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到公司注册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提交工伤认定的资料里,要准备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受伤职工的身份证、考勤记录、住所证明、交通路线等等一系列的材料。

其次,2个月后,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等受伤职工彻底康复后,需要工伤鉴定的还要提交一份材料,最后才理赔。

你看,工伤理赔流程如此复杂,所以一般公司都不愿意操作。

如果受伤职工只能通过交强险、民事赔偿等途径得到补偿的话,职工可就被动了――处理这些事情,一定要自己去办,那请假什么的怎么算?万一碰到对方是个无赖,请律师什么的费用、时间等怎么来算?两者一比较,差别真的很大。工伤保险多是企业在操作,而“强险”多是受伤职工自己来操作。没有了“劳动部门”这把保护伞,职工的权益真的很难得到保障。

算不算工伤,差别很大

  做行政工作的姚延康说: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差别有多大?至少可以算两笔账:首先,按现行规定,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如认定为工伤,则可以有双份赔偿:既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又可以享有工伤的社会保险赔偿。如以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为例,相当于因工致残八级左右,仅伤残金,按上海市今年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残十级可赔伤残金53350元;因工致残八级,可获社会保险赔偿10个月工资。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则至少可得32920元社会保险赔偿。致残等级越高,各方赔偿越多。一级为最高等级。如不算工伤,社会保险赔偿这一部分就没有了。

其次,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如不算工伤,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算工伤且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新民晚报》8.11 施淑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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