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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上的姓名权纠纷

2009-08-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李姗18岁时,母亲沈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李明离婚。可李明坚决不肯,沈芳连续诉讼3次,直到2006年才彻底和李明了断姻缘。2006年9月,沈芳和金谷天结婚。再婚后,沈被查出得了乳腺癌,2008年6月不治身亡。

沈芳去世后,金谷天未经李姗同意,擅自将她的姓名刻在墓碑之上,并书写“率女”字样,令

25岁的李姗无法接受。今年4月李姗向上海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金谷天立即清除墓碑上自己的名字。

日前,双方经法官调解达成协议,金谷天于调解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清除沈芳墓碑上“率女李姗”的字样,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金负担。

法官释法:姓名权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而本案中在墓碑上刻名字的权利并不是署名权,而是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在使用他人姓名之时,应当经得姓名权人的同意,否则不管是否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8.11 金文斌 袁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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