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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卖给同事又反悔

2009-08-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4月初,同在一单位工作的陶先生听说蒋女士准备买房,就主动要将单位出售给自己的福利房卖给她,一口价75万元。后经双方协议,并经单位同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蒋女士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入住至今。

今年5月,单位通知蒋女士可办理房产证,但是陶先生却出面阻挠,要求增加房

价款,并要求单位将房产证办在他名下。蒋女士认为,陶先生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遂把他告上北京丰台区法院,要求陶先生协助她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8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陶先生表示,自己只提出过要加价,未提出按市场价补偿。涉案房产是2000年的房改房,是出售给职工的福利房,并非商品房,2000年就应该办理房产证,但是一直迟迟未办,卖房时因为没有房产证,只能按照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出售。陶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一个公平的合同,涉案房屋原本价值90多万,现在他要求蒋女士补偿他8万块钱,他就帮蒋女士办房产证。

单位的房管部门负责人出庭作证说,单位里有10多个卖房的,但反悔的只有陶先生一人。

(《北京晚报》8.17 杨昌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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