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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对夫妇超生被罚百万元

2009-09-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4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的王某夫妇生下第二胎。鹿城区计生局接到举报后,通过调查取证,向王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86万元,但王某夫妇并未上缴这笔款项。2009年1月25日,该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向王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09.58万元。

王某夫妇认为,他们属于“农转城”人员,应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执行,鹿城区计生局不具备作出征收抚养费的行政主体资格,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标准错误,依据不足。

王某的妻子黄某1996年5月迁徙到温州莲池街道三牌坊,为非农户口。王某1992年已转为居民户口,不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适用条件,也不适用该条例有关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计算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上各项情况属实,根据有关法律,鹿城区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鹿城区计生局的处罚决定。

(《钱江晚报》8.30 鹿法 苗丽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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