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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定一:惩治腐败需用“外力”

2009-09-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执政党的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父亲陆定一对此问题十分关心。

晚年的父亲对我讲:这一问题,列宁从建立苏维埃政权起就一直十分重视,并在党内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和解决。但是,反腐机构也是由党来领导的,如果是党的领导人甚至是一把手也腐败了,那该由谁来管?对这个问题,列宁也始终没有提出

解决的办法来。

父亲讲:采用“自律”解决党内的腐败,当然是个好办法。但是,光靠自律,是不能彻底解决腐败问题的。反腐中,自己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在管理中就会出现(功能的)“缺失”,达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

所以,父亲主张:“党的反腐问题,其‘裁判权’和‘监督权’,一定要放在外部。在自律的基础上,再加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更上一层楼。”而且“反腐的效果好不好,也要民众说了才算,而不是自己。”“对于执政党,它掌握着全部的‘政府资源’,所以,一定要强化外部的监督和制衡,才能有效抵制腐败现象。”

父亲认为:“这种监督利大于弊,不要怕别人讲话。对于群众的意见和不满,不要压制,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不管是好的意见还是坏的意见,都要妥善处理”,“要学大禹(因势利导)而不要学他的父亲鲧(围、堵)。”

父亲说:“要加强这两种监督,就必须首先要加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这是个必要条件。”

父亲在多次会议及与有关同志的交谈中,都坚持了这一观点。

1980年6月,为了能保障各级人大和政协对党和政府的监督作用,父亲乘《新宪法》修订时期,向党中央呈书,要求在修订《新宪法》时,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正式会议上的发言,要给予“免责”权,列入到宪法的保护中,使其受到法律的保障。但此呈请最终没有获准,失去了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

(《炎黄春秋》2009年第9期 陆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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