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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遗嘱引来一场官司

2009-09-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西省某单位职工王忠与妻子李香育有子女王辉、王娟、王军、王丽、王兵5人。李香于70年代去世。此后,大儿子王辉一直和父亲王忠居住在一起,照顾父亲的起居。

1998年,王忠参加单位房改,用自己的工龄,由王辉支付全部购房款,买下了该单位的一套住宅。

老父亲留下三份遗嘱

2006年6月,身患重病的王忠,担心5子女可能会争夺遗产,叫小儿子王兵代书一份遗嘱,自己签字,明确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遗嘱虽然立了,但躺在病床上的王忠感觉不太放心。为了再一次表明自己的遗愿,他于2006年7月2日,请单位的工会主席梅俊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写好后,梅俊读给王忠听,王忠在遗嘱上签了字,明确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先后立下两份遗嘱,王忠应该高枕无忧。可是此时,王忠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他感觉自己将不久于人世,顾虑也更重了:“万一书面遗嘱遗失了怎么办?”当天晚上,王忠想来想去,决定用录音记载自己写遗嘱的真实意思。次日,王忠叫来了王兵,现场录了音,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同年7月30日,王忠因病去世。

遗嘱真实性受质疑

2008年,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王忠的这套住宅即将动迁。由于房价市场行情看涨,这套房子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分到了30多万元。王娟、王军、王丽、王兵4个儿女对于王辉继承父亲的房产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套房屋,应当由兄妹5人共同继承。王辉和4兄妹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

随后,王辉一纸诉状,将4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其父亲三份遗嘱的真实意思,把房屋的产权判决给他。

今年6月10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大就是王忠生前立的三份遗嘱是否有效?

在法庭上,当王辉的代理律师拿出由王兵代书、王忠签字的第一份遗嘱时,王娟、王军、王丽均表示,之前从未见过此类遗嘱,遗嘱肯定是伪造的。对此,王兵解释道,之所以没有及时地将此事告知其他三位哥哥姐姐,是担心他们知道父亲将房子留给了大哥之后,会对父亲不管不问。王兵强调,这份遗嘱确实是他亲手书写,但遗嘱上面的签字与指印,他不是很清楚。

“王兵作为继承人之一,是利害关系人,怎能作为见证人?”王娟、王军、王丽3人的代理律师强调,此份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接着,王辉的代理律师又拿出由梅俊代书、李志国和王兵共同作为见证人签字的第二份遗嘱。

“我们连梅俊是谁都不认识,这份遗嘱肯定是假的。”王娟、王军、王丽3人当即气愤地说道。

随后,法庭传唤证人梅俊到庭作证。据梅俊回忆,2006年7月的一天,他正在打牌。王辉称他父亲生病了,准备立个遗嘱,希望他能作为见证人。在王忠的口述下,他代书了一份遗嘱。

兄妹间的亲情很“受伤”

王辉的代理律师拿出第三份遗嘱――录音遗嘱。当录音机里播放出王忠苍老、略带沙哑的声音时,王辉等5人静静地坐在被告席上,竖起耳朵……

“将我的坐落于菖菖单位的这套住宅给王辉……”

录音效果差,录音机里传来的声音低沉且混浊,此份遗嘱仍被王军等4人当场否认。“这不是爸爸的声音,遗书是无效的。当日他病得非常严重,已经神志不清了。”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亲戚也为遗嘱的真假相互争吵起来……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辉的代理律师坚称,上述3份遗嘱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确为王忠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生前遗愿是一致的。而王娟、王军、王丽则抓住王兵作为法定继承人又是见证人这一条不放,认为3份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无效遗嘱。

2009年6月26日,王辉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准许。虽然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但兄妹之间的亲情却荡然无存了。

遗嘱不能缺“要件”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可以确定,王忠的遗嘱显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仅仅因为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同时,这也说明,目前在我国,很多当事人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对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特殊遗嘱的形式要件更是缺乏了解。

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本案来说,王兵虽然不是王忠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但他作为王忠的儿子,毫无疑问是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的范畴。因此,按法律规定,他是不能作为其父亲的遗嘱见证人的。因此,为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建议当事人应尽量让自己的遗嘱满足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风云》2009年第16期 刘太金 陈艳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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