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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改判,既是公正也是警示

2009-09-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受关注的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伤案,近日在四川省高院二审宣判。审判结果由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无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判决及性质相近的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的二审判决,做出了司法解释。

可以预期,孙伟铭、黎景全两个判例,及最高法所做的相关解释,明确了醉酒驾车肇事认

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将成为今后各地法院判决类似案件的统一标准。

对于公众而言,这一尘埃初定的案件并没有完结,它对今后处理类似问题留下了可贵的启示和思考。

首先,重刑固然可以遏制犯罪,但单纯以遏制犯罪为目的的重刑却绝不足取。尤其是以剥夺他人(哪怕是罪犯)性命的方式“以儆效尤”的做法,更是与现代法律文明相抵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有证据表明孙伟铭并无恶性主观故意时,二审取消死刑判决,也就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其次,最高法的“新闻发布稿”明确了醉酒驾车肇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件,为各地法院认定此类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但“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同时存在的案件毕竟极其特殊,这一标准也就很难覆盖所有醉酒驾车、道路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今后对此类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恶性事件如何定罪,仍然可能引发新一轮冲突和争论。法律界专家提议的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设立“危险驾驶罪”或“危险驾驶肇事罪”,或许是可行的办法。

(《北京青年报》9.9 张天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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