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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这些合同无效力

2009-09-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案例一】:今年年初,童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由这家公司将位于上海宝山区的一间店面出租给童先生。签约后,童先生支付了第一年租金5万余元。

没想到,在童先生对租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并经营两个多月后,他却意外得知这间店面属于违法建筑。为此,童先生将出租店面的

公司告上法庭。这家公司认为,童先生已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有关房屋,故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童先生无权索赔。

【案例二】:几个月前,外地来沪打工的萧先生在网上看中一套出租房,并与房东张先生取得了联系。张先生告诉萧先生,这套房子他自己只住了一个月,可以与萧先生签订3个月的租房协议。随后,萧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期3个月。然而,入住不到两个月,麻烦来了。一天,一位七十余岁的老伯找上门来,要求萧先生三天之内必须搬走。老伯表示,这套房屋的真正主人是自己而非张先生。张先生不过是一个租期已满却悄悄转租他人住房的“二房东”。闻听此言,毫无思想准备的萧先生傻了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今后,以下三类房屋租赁合同将属于无效合同:1、出租违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2、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3、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

由此,租赁房屋时,承租人要多留个心眼,在了解清楚有关房屋的权属性质及出租人的相关情况后再签订合同,以免因租赁合同无效而致权益受损。

(《解放日报》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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