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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贬值费”难获法院支持

2009-10-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江西南昌的万芬(化名)在得知丈夫向自己提出离婚诉讼后,做出一个惊人举动,她提出:除了夫妻共有财产平分之外,丈夫还得支付10万元“再婚贬值费”。

万芬认为,丈夫现在有钱了,再婚还可以找到很好的女人,而自己结婚10年,青春都耗在丈夫、孩子身上,如果再婚,就难找到自己满意的对象。

日前,万芬请律师着手收集自己是初恋、初婚就嫁给了丈夫张某的证据以及社会各界对离婚后女人再婚贬值的评价。万芬认为,初婚的女人好比是刚出厂的汽车,离婚就如同新汽车发生了车祸,即便修理好后再上路,也没有了出厂时的价值。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索赔和“青春损失费”等索赔相似,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律师李继泉认为,在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因此女方提出索要“再婚贬值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两人离婚,只有一方存在过错时,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法律规定的过错是指:存在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符合其中之一的条件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的丈夫不存在上述过错,那么她的要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晚报》9.30 王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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