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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言文字法》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2009-10-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这部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引领着和谐语言生活的构建,指导着语言文字工作的方向,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语言生活的基准。

我国是一个多方言的国家。不少方言彼此不能互通,存在着严重

的语言障碍。这种状况对人际交往、发展经济是不利的,需要通过大力推广普通话来消除语言隔阂。但是,方言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甚至是一种情结,方言在发展地域文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众多的方言都是我们的宝贵资源。在方言区推广普通话目的是消除不同方言区之间的隔阂,而不是消灭汉语方言。

以普通话为主导,允许各地区方言的多样化的形式存在,在语言的社会应用中实现语言的主体性和多样性的和谐统一。在法律明确要求讲普通话的领域以外,公民有使用方言进行交流的权利,可以通过独特的地域语言传承的历史文化,满足精神认同和审美要求。

(《光明日报》9.24 高林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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