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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标签能否等同注册商标

2009-10-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9年3月14日,陈某低价收购2.7万套某种名牌小吃的假防伪标签后,转手倒卖给他人用于造假,后被公安机关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逮捕。令他不解的是,他销售的是假防伪标签,而非假注册商标标识,怎么也构成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呢?

【律师解答】:

陈某确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销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此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陈某销售假防伪标签的数额达2.7万套,明显属于“二万件以上”,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检察日报》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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