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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

2009-10-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11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的王林到南京市浦口区一位亲戚家串门。午饭后,王林和亲戚一起走到了一家售楼部。

在售楼小姐的劝导下,王林选中了编号为604的房子。

当时,王林预缴了5000元定金,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约定开发商于2006年11月30日交付房屋。

11月25日

、12月9日,王林先后交了28.5万元和8万余元。房款全部交清后,王林天天等着开发商交付新房,可等了几个月仍没有结果。2007年5月,王林找到了开发商负责销售的顾经理。顾经理解释说,604这套房子是别人买后又退的,退房前,其鉴证信息已上网公布过。按照老政策,退房,开发商可以直接再销售,但到了2007年,南京市出台了新政策,退房不能直接销售,需通过摇号再销售。目前,公司领导正在做房产局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设法按照原来老政策将房子卖给王林。

王林回家继续等待。

2007年11月的一天,王林赶到南京楼盘现场查看。一看吓了一跳,他所买的604房子居然有人正在装修。

王林懵了,立即带着商品房买卖契约到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查询。

查询的结果令王林大吃一惊,原来,这套房子早在2006年5月16日就被开发商卖给了费女士。开发商与费女士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而且在2007年1月26日为她办好了房屋产权证。2007年7月,费女士将此房以70万元的价格卖出。

2008年3月,王林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退款并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2008年9月27日,南京市仲裁委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开发商返还王林已付房款378437元及利息5943元,赔偿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648元,并承担378437元的赔偿责任。

日前,王林已从开发商处获得了双倍赔偿。

(《工人日报》10.19 唐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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