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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公民毋忘追究官责

2009-11-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不少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突出了“国家赔偿法拟规定公民遭错拘有望获国家赔偿”。

除此之外,“国家赔偿法拟将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拟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拟规定最多22天赔付”

等等,这些媒体重点报道的修法“亮点”,实则都对应着残酷的现实。

还必须看到,作为私权救济法和公权限制法的国家赔偿法注定将遭到利益阶层的阻击。最近就有一种论调颇为风行,他们称国家赔偿法只能是救济法,不能是责任法。这一理论的依据在于,之所于国家赔偿之路“山高水长”,就是因为国家赔偿捆绑了违法责任追究。去掉后者,国家赔偿就好办了。这是官员们或自诩理性的理论家们臆想出来的妥协方案。

但他们忘了,割裂了赔偿与究责的国家赔偿法,还能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吗?当官员违法或不当执法致公民损害,都有国家为之殿后承担赔偿之责,权力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我们期待的国家赔偿法,既要对受侵害公民进行赔偿,也决不能放松对官员的责任追究。

(《羊城晚报》10.29 王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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