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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要有竞争性

2009-11-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27日,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鉴于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为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修正案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条规定
,可望不断突出和强化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价值。

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中,“竞选”是个敏感的字眼(此处的“竞选”是指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有序竞争,而非西方实行的多党或两党竞选),一些地方对候选人的竞争行为严加限制或严格禁止,候选人有一点儿进行“自我推销”的举动,都被认为是在破坏选举秩序,候选人甚至可能受到追究。这种对于“竞选”暧昧而微妙的态度,使得一些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不愿也不敢主动与选民接触,也使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非常有限。这样,一些选民认为把选票投给谁都无所谓,最终是谁当选也无所谓,选民并不愿意对自己的选票负责。同时,一些人大代表也不认为自己的当选是自身通过竞争而获得选民承认的结果,因此也不愿意对选民负责。

究其实质,人大代表的选举本身天然就含有竞争的意思――选民之间要通过投票展开竞争,争取把自己满意和看好的候选人选上去,候选人之间更要展开激烈的角逐,通过与选民见面、自我介绍、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展示才干,发表政治诺言,争取把自己选上去。只要是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差额选举),就必然要求选举具有竞争性。

我们应该用增强选举的竞争性来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沟通和联系,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民意基础。

(《东方早报》10.28 潘洪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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