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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理直气壮地保护“坏学生”

2009-12-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载,山东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否则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法律条例终于为“坏学生”撑腰说话了,这是继浙江等地“不允许开除学生”之后的又一个“不许开除”的教育规定,非常难得,值得嘉许。

现在教育的“嫌贫爱富”情绪几乎达到了疯狂程

度,只要学生成绩好,重点高中可以免除学费,一些重点大学甚至对状元考生进行高额的经济奖励等等。与之相反的是,那些成绩不够好,性情顽劣的“捣蛋”孩子,多会被学校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边缘化,甚至“清理出去”。因为“坏学生”会影响班风、学风和升学率。

在今年的全国主体教育理论与实验研讨会上,500余教育专家和老师呼吁,“把学生当人看”。所以,山东省禁止开除“坏学生”,不仅仅是对传统教育观念的颠覆,对孩子人格的真正尊重,更是对“坏学生”发自内心的坦诚保护和制度关心。这些学生的确有很多坏毛病,但这不正是最好的教育转化机会吗?

法律就应该理直气壮地保护“坏学生”:教育行政部门担当起更多教育监管和引导责任,教师和学校积极为“问题学生”的转化不遗余力,打破俗套、跳出常规、颠覆传统、标新立异,将“坏孩子”也当做“教育富矿”,充分引导、赏识和鼓舞唤醒。说不定我们的“坏学生”也能转化为大师级人物,谁说没有这个可能呢?

(《工人日报》12.3 雷泓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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