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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还是离职一字之差引发诉讼

2009-12-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8月,小红到广东兴宁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任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月工资1300元。2007年8月27日,想到珠三角发展的小红向梅卫职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9月7日,职校向小红发放《辞职申请表》让其填写,并表示发给小红的工资至2007年9月止。12月4日,学校在小红出具《保证书》后为其办理了注销护
士证登记手续。

小红以为一切手续都已经办妥,就只差学校的正式通知了。然而,2008年4月,她接到学校来电,学校要求她必须在4月30日前回校上班,逾期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如需辞职须返还学校多发的9815元工资。4月30日,小红未按要求回校。

2008年7月1日,小红收到学校转送的兴宁市人事局作出维持梅卫职校关于小红自动离职的决定的批复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兴宁市人事局的裁决等。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决被告梅卫职校在三个月内为原告小红办理辞职手续,驳回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本案中,辞职、离职仅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到底有何差异呢?申请辞职是劳动者依法按程序从原单位辞职,国家法律法规对申请辞职的劳动者权益予以保护。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国家法律对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性,它体现在对自动离职的劳动者,如果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他在原单位的工龄就不再计算了。当劳动者决定辞职时,最好的做法是首先直接跟主管提交辞呈,说明辞职原因,与主管商量,将工作合理移交,辞职过程中双方都应尽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人民法院报》12.16 黄义涛 陈立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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