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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

2009-12-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曾参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参加了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19日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他们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
了较好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

  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作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应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新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新京报》12.20 郭少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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