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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震跳楼致残引发的赔偿案

2010-01-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地震来临:跳楼求生摔伤致残

2008年5月12日,河南省固始县某化工公司业务员、时年40岁的黄峰到郑州参加会议,住在了河南安钢大厦507房间。那天,汶川特大地震波及到了这家酒店,14时30分左右,黄峰正在房间午休时,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尖叫“地震了”,黄峰顿时觉得头晕眼花,

并看到桌椅不断摇摆。逃生的本能,使黄峰和其他旅客一起冲出房间,按照“安全出口”的提示,紧急朝东跑去。

行至二楼和三楼拐角处,迎面看见安全通道被一把大锁锁住。情急之下,黄峰见旁边有个楼梯通道,想往下走时,发现楼梯口有很多积水,以为是地下室就停止了脚步。正当黄峰焦急地寻找逃生之路时,一转身看见三楼有个窗户,奔到窗口往外看,发现从窗户处跳到下面的平台上,也不过两米的距离,平台下面就是停车场。黄峰觉得这是个最佳的逃生通道,情急之下便纵身从三楼窗台上跳了下去,结果头部先着了地,失去了知觉。

黄峰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颅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其伤残程度为8级。

黄峰及其亲属认为,黄峰身为安钢大厦入住的旅客,由于该大厦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做好旅客疏散工作,加之该大厦安全通道昏暗等原因,导致黄峰跳楼摔成重伤,该大厦对此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9年3月25日,黄峰将安钢大厦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安钢大厦赔偿黄峰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6万余元。

法院判决:大厦标志不清也有责

11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本案中,当汶川大地震的震波传到郑州时,正在安钢大厦507房间住宿的黄峰,顺着该楼东侧步行楼梯从第五层往下跑,当跑至第三层至第二层之间的设备层时,因该设备层门标识不清晰,致使黄峰将该设备层门误认为是第二层安全门不通。黄峰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从第三层安全门旁边的窗户跳楼而摔伤。对此,原告黄峰、被告大厦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黄峰是为避免地震对自己的伤害,采取了跳楼的方式,但黄峰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黄峰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峰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共计16.5万元的20%,计款3.3万元。驳回原告黄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制与新闻》2009年第12期 香香 成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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