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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为何不应与受贿同罚

2010-01-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近来备受关注的几大案件中,收受贿赂者锒铛入狱,而行贿者身陷囹圄的少之又少。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做法令许多人感到不解。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作了解答。

行贿不必与受贿等罚,理由在于:

1.受贿的社会危害性大于

行贿。对于某罪的处罚,必须以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基础。在贿赂案件中,有些人受贿完全是被行贿者“拖下水”的。没有行贿,就不存在受贿。但也要看到,仅仅只有行贿者的赠送行为,而没有受贿者的收受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因此,行贿行为要对社会有直接的损害,只能建立在受贿者收受贿赂的基础之上。在行贿与受贿中,受贿者的作用是关键的、主要的。就此而言,没有受贿,也就没有行贿。

2.惩治官员受贿是我国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的主导。严格说来,没有权力的“压榨”和作祟,是没有谁愿意主动奉送金钱的。如果刑事政策打击的侧重点不针对掌握大权的官员,而认为也可能是源自行贿者的引诱,从而对他们予以同等处罚,显然会转移焦点。

3.有些国家实行行贿与受贿等罚的政策不能完全借鉴。受到重刑传统的影响,我国刑法整体上表现为重刑结构,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轻刑化的趋势存在差异。就贿赂犯罪而言,即使在行贿与受贿同罚的国家,受贿罪的最高刑期一般也就是10年或5年。这种轻刑化结构,使得行贿与受贿具备了同等处罚的基础。而在我国,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如果实行行贿与受贿等罚,行贿者也将面临着可能适用死刑的局面,这恐怕就难以理喻了。

行贿当然要受到惩罚。事实上,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行贿犯罪,且设置了完整的行贿犯罪体系,不仅有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设立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如此详尽的罪名,足见对打击行贿犯罪的重视力度。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犯行贿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这是一个相当重的法定刑,更显见立法者的严肃态度。

(《解放日报》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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