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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须建“国家监护”制度

2010-01-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做出规定,父母或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未成年人或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浙江的上述设想并非突破,《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已赋予法院这样的权力。

但是

,司法实践却并不那么简单。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主管部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可以提起这类申请,但这些人和单位往往不愿提起申请,因为这意味着要把监护权揽到自己头上――撤销监护权后无人“接手”,这才是真正棘手的问题。这导致法院不敢就撤销监护权做出判决。

因此,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这样的现象:父母已对子女造成了严重伤害,却仍拥有监护权,而其他人或机构无法介入或拒绝介入,未成年人因此辍学、犯罪、流浪乞讨、长期受虐甚至悲惨死亡的并不少见。

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制度对除父母外的他方的儿童保护责任都缺乏规定,特别是国家儿童保护责任的制度规范和实际履行相当有限。

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过于依赖父母和家庭监护的情况,对无人监护或不应由现监护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给予国家监护,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执行单位以及资金。可以考虑扩展现有的儿童福利院的功能,扩大其收留范围,也可以考虑由国家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代为监护。

(《新京报》2009.12.30 吕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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