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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场价补偿才公平

2010-01-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近日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各方意见。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补偿问题”,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

“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不仅合情合理,也契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依据《物权法》第42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

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价”,是建立在一系列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的基本市场原则之上,并由此逐步形成的。“市场价”是等价交换、自由选择的产物和结果。

为了避免潜在的被征收人权益损失、矫正征收双方之间的权利不平衡,确保“公平补偿”不仅可能而且必然。在新的征收条例中,不仅应将“按市场价格补偿”由“倾向”变为“方向”,而且应进一步确定一个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的“市场价”的具体内涵和测算标准。

(《燕赵都市报》2009.12.30 张贵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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