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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维权问题当如何解决

2010-01-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与公众日常生活中的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生活万象息息相关,并规定了诸多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的事项
。为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以司法实践的视角,解读这部被称为公众“维权宝典”的法律。

看病就医

  1.过度检查可获赔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禁止过度检查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了以医疗诊疗规范为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可以认定为不必要的检查。

  2.泄露医疗隐私信息可究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医疗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及侵权责任,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的病历资料及相应的个人信息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范围,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患者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可推定侵权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4.遭医疗产品损害可先找医院索赔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其中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纳入了医疗产品损害的范围,并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遭遇上述医疗产品损害下的选择权,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居家生活

5.买到“楼脆脆”可由开发商及建筑商先行连带担责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6.高空抛物挨砸邻里“连坐”补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高空抛物能确定责任人的情形不适用;第二、能证明不是侵权人的邻里不用补偿;第三、本条规定的“补偿”非“赔偿”,邻里共同承担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7.遗弃、逃逸动物伤人主人担责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主人应对弃逃动物致害担责的原则。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强化了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动物的注意义务,对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事项亦纳入了承担侵权责任的范畴,改变了人们对于动物伤人的传统观念,确立了“流浪狗咬人,原主人担责”的新观念,极大的保护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8.购买问题产品受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故意侵权的产品责任可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指恶意的产品侵权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但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摸索,积累经验,将来由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相应的标准。

事故伤害

  9.交通肇事逃逸亦可由“交强险”赔付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可由“交强险”限额赔付的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对眼下各地尚在争议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赔还是不赔的问题统一了执行标准,充分保护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益。

  10.同一事故受害城乡人“同命同价”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该法确立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同命同价”原则。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对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均一律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这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均不在所虑。

(《北京日报》2010.1.7 陈昶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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