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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分父母房产得按贡献大小

2010-01-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王明夫妇育有三个子女,老大儿子王刚,老二女儿王红,老三儿子王良。王明夫妇先后去世,因生前未立遗嘱,子女们在父母去世20多年后为一套房屋打起了官司。

王明夫妇去世后,他们的房子一直由王良居住,没有变更产权登记。

王红与王刚均认为,自己应按份继承父母的房产。王良则认为,父母的房屋

应由自己全部继承,理由是:自己从小就与父母住在一起,父母患病期间,姐姐与哥哥均不在身边,照顾老人的重担落到他身上,直至父母去世。

北京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明夫妇名下的房屋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王红与王刚分别占共有份额的30%,王良占共有份额的40%。

【法官析案】:王明夫妇去世后,他们名下的财产应为遗产。因他们生前没立下遗嘱,所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

王明夫妇的三个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对房产有权共同继承。考虑到王良与父母共同生活,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对他应适当照顾。

(《法制晚报》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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